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5民初336号
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756698445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镇纳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系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051875,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经五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爱德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于2021年4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由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永华
审判员董富
人民陪审员高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