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1488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4月8日,住甘肃省瓜州。
被告: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茅清路88号(安庆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11室)。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420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