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6执4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1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8742元,扣除执行费300元,诉讼费1961.5,将剩余案款26480.5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至被执行人所在的四季大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将该限制消费令公布于今日头条。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73519.5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