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881执恢8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H04SAAY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TDH04SSBD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3元,执行费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8454.83元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魏小平
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