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81执302号
申请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机电路18号,机构代码:915000002028618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香铺工业园,机构代码:9134088166948171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3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17元,申请执行费18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后就余款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要求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占正武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