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博鹏北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29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滦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小区11号楼2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博鹏北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1区方兴大厦十层东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香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博鹏北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市博鹏北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博冶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