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1476号
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17103212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兰考县中原路15号。
被申请人:兰考县金林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80759968L。
住所地:兰考县兰曹路兰阳社区五爷庙段路北。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考县金林种植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考县金林种植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