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002执3806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存款24710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宇
书记员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