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0139号
原告河南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继 昌
书记员 任育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