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0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中原路与东鹏街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梁爽,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被上诉人大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苏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1)豫1003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大河公司对****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向大河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其理由如下:依据《关于印发2012河南省第一批重点项目名单通知》(编号为豫发改建设9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编号为豫财建(2018)71号)的规定可知案涉工程是河南省重点工程,在省级项目中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决算,需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决算审核。但北京北方亚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北方亚事公司)仅仅是受到****委托而提供的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服务,并非是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决算审核。北方亚事公司对案涉工程做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北方亚事公司对案涉工程做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并以此计算质保金及利息显然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大河公司辩称,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一审判决虽然少于大河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大河公司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请求二审驳回****的上诉请求。
大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付大河公司剩余质保金285330.91元及逾期支付利息80000元(5%质保金为371315.60元,以欠付的285330.9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2.判令****支付大河公司进度款逾期支付利息10万元(以欠付的本金454361.3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8日,大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大河公司负责****迁建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双方对施工范围、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签约合同价款7140981元。根据合同第17.3.2条约定,签订合同进场后,预付总工程款的30%;施工至合同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总工程款的7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测桩合格后,竣工资料交付完整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合同17.3.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通用合同条款第22.2的条款。合同签订后,大河公司积极组织施工,案涉项目于2013年8月11日完工并检测验收合格。2019年5月16日经北方亚事公司结算审核,确认案涉项目结算总额为7426311.90元。2019年5月16日大河公司、****及北方亚事公司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和盖章,确认结算总额为7426311.90元。截至2019年11月,****已经支付大河公司工程款7140981元。剩余款项285330.9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大河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大河公司按照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后,****应该按照2019年5月16日大河公司、****及北方亚事公司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确认的结算价7426311.90元支付工程价款。扣除****已经支付大河公司工程款7140981元,剩余款项285330.9元未付。大河公司要求****支付285330.9元的质保金和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案涉项目2019年5月16日结算审核,利息的计算应以285330.9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的次日起开始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关于大河公司要求****支付进度款逾期支付利息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条件,大河公司没有提供对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相关证据,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大河公司质保金285330.9元及利息(以285330.9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大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9.5元,由大河公司负担889.5元,****负担32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大河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对审定后的工程价款签字和盖章确认,该签署表系双方就案涉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确认的工程价款计算质保金和利息并无不当。关于****主张北方亚事公司不是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承担项目决算审核,其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与大河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因此****的上诉理由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9.96元,由河南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野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李 萍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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