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22民初142号
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振川
书记员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