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甘2901民初1075号
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马淑燕
书记员马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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