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0122执488号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12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州荣欣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6250元、利息21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元。因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荣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兰州荣欣工贸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12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永政
审判员 方立文
审判员 王 琴
书记员 王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