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杨海波和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2民初759号
原告杨海波,男,***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杨海波被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杨海波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波撤回对被告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杨海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