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龙昌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0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龙昌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兰州龙昌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龙昌彩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45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龙昌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