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一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薛孟斌。
被执行人:新疆一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东四巷188号。
法定代表人:吕英。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一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5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2646.00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3月11日、7月14日、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33800元,我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向申请人发还。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券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3月22日,通过传统方式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839号歌林小镇二期HMY-25栋101室、HMY-53栋102室、HMY-13栋103室、HMY-13栋102室,期限为2022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6、2022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3380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