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32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