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32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