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11592号 原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重阳办事处重阳社区发展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69598825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卓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26971148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2023年12月18日,原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