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奇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3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康亚臻,董事长。
被执行人:***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号B栋1单元6层2室。
法定代表人:史天祥,副总经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特4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如下:一、***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9 062元;二、如***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则***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因***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冻结了***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对***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史天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史天祥作出拘留决定。经查,***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全部案款暂未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连鹏
审  判  员   周忠良
审  判  员   王 淼
二 〇 二 二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