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雷恩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921民初1369号 原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因庭后双方同意对原告的施工面积进行确认,而确认施工面积须以本院正在审理的另案的鉴定结论为依据,现另案的鉴定结论已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工程款859539.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58066.65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外墙涂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71811部队集体宿舍及分队食堂承包给原告承建,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单价为48元/m2,工程价款约86.5万元,工程期限45天,第三条约定:外墙面积计算方法:实做实结,第五条约定:乙方(原告)完成外墙真石漆工程大面积施工,甲方(被告)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20%,竣工验收结算完毕付到施工费的80%,余款作为保修费一年,无施工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项目已实际使用。2017年1月9日,原告将《孝昌71811部队集体宿舍及分队食堂外墙真石漆工程结算单》交给被告审定,被告承诺由其项目部负责人以实际所作的工程核实计算,由财务人员核对后付清余额。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和工程签证,原告经测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859539.2元。但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未核实结算,也未向原告进行支付,存在逾期付款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于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3部队***及集体食堂工程。2015年3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外墙涂料工程合同》,将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与本案争议有关的条款为:第一条工程单价为48元/m2,工程价款约86.5万元,工程期限45天。第三条外墙面积计算方法:实做实结。第五条乙方完成外墙真石漆工程大面积施工,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20%,竣工验收结算完毕付到施工费的80%,余款作为保修费一年,无施工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该工程已实际使用。2017年1月9日,原告将《孝昌71811部队集体宿舍及分队食堂外墙真石漆工程结算单》交给被告审定,被告项目承包人***签署“请项目部负责人迅速对此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事项审核结算财务账目核对后待部队付款时付清余款”。后因对实际施工面积有争议及部队没有付款,双方没有结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方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结果如下:工程款710411.52元(14801平米×48元每平米),实际已付款25万,被告下欠工程款460411.52元,被告方愿意承担工程款及利息合计500000元。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已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迟延支付的利息。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