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雷恩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雷恩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1执1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集43号(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武汉**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2017年9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接收。同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同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地块圣龙广场1-2裙楼1-4层17室(权证号经2015000700)以及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地块圣龙广场1#栋/单元16层04号(权证号经2015002007号)(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请于查封期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2017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7)鄂0191破1号决定书,载明“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且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后续程序应按破产程序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9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鲁全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阮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