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巍建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力药业有限公司、远大医药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7135号
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高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852102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未,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大维路8号厂房(第一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16169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远大医药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金山大道东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068970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巍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3357634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N5、N6幢农贸市场一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96405419。
负责人:***,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力药业有限公司、远大医药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武汉巍建机电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