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巍建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巍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86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贵鑫,男。
被告:***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80元,减半收取计3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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