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巍建机电有限公司

武汉迈维鑫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巍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59号
原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楚桥工业园第6号厂房[幢]/单元1-4层6-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原,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附4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胜。
原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学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红丹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