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大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703执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大湖村村民委员会,住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大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熊岳朋,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大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703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大湖村村民委员会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标的的款1314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65元。被执行人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大湖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72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孔能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