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6122787M。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58173730M。
法定代表人:喻先啟。
被执行人: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民泽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888487893。
法定代表人:李平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鄂01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9921元及利息,利息以198992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00元,被执行人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2244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330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