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异15号
异议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锦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王敏,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 徐 磊
审判员 : 章 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