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884号
原告:开封市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尉州大道中段16号。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河南云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6年7月11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谭明勋,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开封市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明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明勋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市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明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明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3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99元,由原告开封市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茹 宇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人民陪审员 张居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芦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