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628民初3116号
原告:**,女,生于1970年7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崇,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汉族,系**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凡俊,系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8年4月12日,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余姚市泗门镇四海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0351344R。
法定代表人:陈越增,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系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被告****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连于2018年8月30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崇、褚凡俊和被告***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二、二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的机器设备及安装费180000元;三、二被告赔偿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停业的损失4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鹿邑县××气大道西段银丰大厦经营浴池。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购买由***销售的被告****公司生产“惠康热水系统”(生产厂家称“地温水源热泵机组”,产品编号H10170024,产品型号HWGTH-130QRT)机组两台,合同约定该设备和安装费共180000元,在签订合同当天,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100000元;设备到鹿邑后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设备调试结束后原告全部付清下余设备款50000元;设备调试后结束把下余款、安装费全部付清。该设备投入使用后,经常出毛病,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和被告***联系,经多次维修,勉强工作。2018年6月1日产品编号为H10170024机组再次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停业,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解决,二被告一拖再拖,没有给出解决方案。被告***销售的****公司生产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原告签订合同目的,二被告已经违约。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一、原告身份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59条,在诉讼中,工商登记有字号的,应以字号银丰洗浴中心作为原告,**身份不适格,请求驳回起诉;二、原告诉讼请求涉及解除合同法律关系及产品质量赔偿法律关系,***因合同与原告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公司因产品质量关系和原告产生关系,两者法律不同关系,不应再同一本案中进行审理;三、****公司在2017年8月为***的客户安装设备,设备出厂产品合格,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在2018年3月21日进行了维修,发现是由于使用操作不当,不及时清理毛刷过滤器,沙钢过滤器,导致水不能满足机器设备要求,出现故障,经公司现场更换维修后,机器达到正常运转标准。2018年5月16日对方公司为客户进行维修该次维修是更换捧场发,膨胀阀是在拆卸后,发现出现毛病原因是因为操作不当,维修后又能正常运行,原告机器一直是合格的,在运行半年后才第一次维修,该机器故障是因为使用不当出现毛病,原告认为机器出现问题应向法院提出鉴定,公司在2018年7月30日看到原告提交的机器鉴定申请,后又撤回申请,公司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举证。四、原告如果发现机器存在质量问题而生产者没有维修情况下,因该产品为通用产品,原告可以委托技术人员维修,保证正常运转,公司的两台设备,现只损坏一台,运转一台,原告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反而扩大损失,原告的营业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将机器设备及安装费全部付清,下欠10000元,被告已经两次为原告进行了维修,其他意见同被告****公司的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一、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以18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两台机器设备并施工安装的事实;二、收条三份,证明原告**已付给被告***170000元的机器设备及施工安装款;三、合格证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产品合格证上承诺的是产品合格,****公司没有标明应当注意的事项;四、空调机房原理图一份,证明原告购买的机器设备是被告设计安装的,出现产品质量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五、照片两张,证明原告购买使用的是被告****公司的产品;六、产品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一份,证明在注意事项里面,被告****公司没有提示说明如何清理毛刷过滤器和沙钢过滤器等注意事项;七、河南易德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原告因机器设备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为27943元,评估费4000元。被告****公司、***,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也无异议,其他证据证明目的异议为,证据一,只能证明**与***之间签订了施工合同;证据三,合格证上只记载合格状态,产品说明只在说明书上记载;证据四,证明了被告****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与其他厂家设备组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合同的内容;证据五,从照片上看不出有质量问题;证据六,该手册记载了****公司产品的安装操作和违规内容,毛刷过滤器,沙钢过滤器不属于****公司产品,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目的;证据七,该报告书因对于银丰浴池现场勘验未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未在鉴定报告中记载计算办法及计算依据,无法了解数字的构成基础,报告书中未向法庭提交市场调查和其他相关资料,该报告书程序违法,内容不真实,不具有证明力。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公司围绕辩解提交如下证据:
一、合格证一份,证明被告****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出厂前都经过严格检测,出厂时是合格的,合格证随机器设备交付给用户;二、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一份,证明交付产品已将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交付给用户,并告知正确使用方法,被告****公司已经履行产品使用说明告知义务;三、被告****公司2017年8月21日售后服务报告表一份,证明运输或卸车不注意导致空调机组铜管变形,已免费更换铜管,试机正常,产品其余部分正常,可正常使用;四、被告****公司2018年3月21日售后服务报告表一份,证明机器设备运行半年后,因用户操作不当导致蒸发器内漏故障,免费更换压缩机和蒸发机器换芯体后,产品正常运行,机器设备出厂时安装使用后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合格产品;五、被告****公司2018年5月16日售后服务报告表一份,证明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1号系统膨胀阀堵塞,更换膨胀阀后机器运行正常,经过维修后,机器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异议为,证据一,不能证明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证据二在注意事项里面没有告知原告使用过程中,注意被告在答辩内容中产生问题的事项。证据三、四、五证明目的达不到,正是因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才造成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工作,应当支持原告退货返款赔偿损失的诉请。被告***无异议,认为国家涉及三包产品,产品使用过程维修,属于正常现象,否则该机组不会保修二年。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围绕辩解提交如下证据:
过滤器厂家的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各一份及产品合格证两份,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异议为,只能证明毛刷收集器和过滤砂缸在出厂检验时是合格的,不能证明在使用中也是合格的。被告****公司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鹿邑县××气大道西段银丰大厦经营鹿邑县银丰浴池。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购买由被告***销售的被告****公司生产的地温水源热泵机组两台(其中一台产品型号HWGTH-130QRT,产品编号H10170024)及辅助设备。合同约定该两台机器及辅助设备和施工费总价款180000元,被告负责施工安装和调式,并约定两台机组正常情况下每小时供水10吨左右。在签订合同当天,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100000元;后原告又支付给被告***70000元。被告***提供了机器和设备,并进行了安装施工。该设备投入使用后,2017年8月21日产品编号为H10170024机组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和被告***联系,被告****公司进行维修后能正常工作;2018年3月21日产品编号为H10170025机组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和被告***联系,被告****公司维修后能正常工作;2018年5月16日产品编号为H10170024机组又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和被告***联系,被告****公司维修后能正常工作;2018年6月1日产品编号为H10170024机组再次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停业,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解决,被告一拖再拖,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因设备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原告经营的浴池被迫停业,给原告造成损失,经本院技术室委托河南易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停业损失为27943元,评估费4000元。被告***销售的****公司生产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使原告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原、被告协商打不成一致意见,酿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被告****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HWGTH-130QRT,产品编号H10170024的“地温水源热泵机组”一台,被告****公司销售给被告***的价格为70000元;被告***销售给原告**的销售和安装及辅助设备的总价格90000元;原告**欠被告***的销售和安装及辅助设备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如下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证据规则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因产品质量形成的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原告**购买由被告***销售的被告****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HWGTH-130QRT,产品编号H10170024的“地温水源热泵机组”一台;被告****公司以价格为70000元销售给经销商被告***,被告***添加辅助设备和安装费后以9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原告**;该机组经过两次维修后,仍出问题,造成停业,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解决,被告一拖再拖,没有给出解决方案的事实均予认可。作为生产者的被告****公司和销售者的被告***没有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院推定被告***销售的被告****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HWGTH-130QRT,产品编号H10170024的“地温水源热泵机组”存在瑕疵。故原告请求退回产品型号为HWGTH-130QRT,产品编号H10170024“地温水源热泵机组”,返还该台销售安装款及停业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原告没有将机器设备安装款全部付清,仍下欠10000元的辩解,因原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在返还款时,应予扣除。被告****公司辩解的,一、本案原告身份不适格,在诉讼中,工商登记有字号的,应以字号银丰洗浴中心为当事人,请求驳回原告起诉。二、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法律关系及产品质量赔偿法律关系,两者法律不同关系,不应再同一本案中进行审理。三、被告生产的机器是合格的,在运行半年后才第一次维修,该机器故障是因为原告使用不当出现毛病,被告认为机器故障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举证。四、原告发现机器存在质量问题而生产者没有维修情况下,原告可以委托其他技术人员维修,保证正常运转,****公司的供应两台设备,现损坏一台,运转一台,原告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反而扩大损失,原告的营业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承担。五、鉴定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的**既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又是买卖和施工合同的签订者,**作为原告并无不当。本案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二是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同一案中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机器故障可能是产品瑕疵的原告,该举证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有被告对自己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原告就机器故障原因,没有举证并无不当。至于停业损失,是被告提供的机器发生故障,造成停业,被告对停业损失承担责任并无不当。鉴定报告系原告申请,本院技术室组织委托,原、被告均进行参与,程序并无不当。故被告****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经营的位于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鹿邑县银丰浴池内的产品型号为HWGTH-130QRT,产品编号H10170024的“地温水源热泵机组”系统。
二、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购买该机组70000元货款,赔偿给原告**停业损失27943元,评估费4000元,合计101943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购买上述机组的辅助设备和安装费10000元(原告**所欠的10000元已扣除)货款。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3560元,被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被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永连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鲍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