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惠康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368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惠康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宁波惠康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144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