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与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5518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冯家墩169号。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代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代光新,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诉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21元,减半收取14211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