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5518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冯家墩169号。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代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代光新,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诉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鄂0116民初551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光新所有的价值2710000元的财产。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恒达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光新达成庭外和解,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光新所有的价值271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