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万利生活广场9栋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代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乡县灌涨镇程营灌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国甫,该专业合作社社长。
上诉人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向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