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财保9号
申请人:荆门市***银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管理区易家岭五三大道金龙路东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保国,男,该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时尚欧洲管理中心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代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荆门市***银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农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易家岭五三大道金龙路东09幢的2861.88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荆门市房权证***字第1××7号)为申请人荆门市***银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银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农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1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易家岭五三大道金龙路东09幢的2861.88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荆门市房权证***字第1××7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银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