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青春,系黔西县协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时尚欧洲管理中心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代光新。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294628.88元为限予以冻结。原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xxxxxxxxxxxx97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94628.88元限额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1年。
保全费1993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曾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