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467号之一
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集镇大庙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5539479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时尚欧洲管理中心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66795030B。
法定代表人:代光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