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18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旧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镜月湖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66795030B,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代光新,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