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23执恢17号
大***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居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2016)云23执9号、(2020)云23执恢17号大***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特告知如下: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楚中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