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飞,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标,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永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北城外环城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741467265R。
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大姚县。
上诉人**飞因与被上诉人***、大***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6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飞于2020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上诉人**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倪志敏
审判员 何永丽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