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584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瑞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96号2**19层1906号。
原告***诉被告河南瑞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