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汇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1300号
原告河南瑞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96号2单元19层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569098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汇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7号1号楼24层2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062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瑞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汇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河南瑞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