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86020E,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新明,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77046016J,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小菲。
被执行人:连云港建融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08393383F,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建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连仲裁字第5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执恢1号案件【执行依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0连仲裁字第52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于延亮
审 判 员  王宜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萌
书 记 员  汤 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