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生多弗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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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38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望、傅寅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多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温州金属大厦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9RR2XE。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捷峰、孙豪,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86020E。
法定代表人:姜文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多弗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3元,减半收取计19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先慧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孔令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