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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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2232号之一
原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8602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申瓯房地产投资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468号10楼。工商注册号:31000010022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瓯房地产投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申瓯房地产投资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