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20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658022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8602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