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599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作策,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8602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658022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