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599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作策,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8602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658022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