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521执177号
海丰县总工会、海丰县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海丰县总工会申请执行海丰县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52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丰县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海丰县总工会442409.54元及利息7897.01元。经执行,海丰县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至此,本院(2021)粤1521执177号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