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2285号之二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
法定代表人:陈钦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9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17元,由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二审案件受理费75831元未履行,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13×××38账户有存款3305.99元,本院扣划并上缴国库;另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宝马牌轿车,暂无法处置。经向浙江省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