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破申23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

法定代表人:陈钦勇。

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同年8月10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林 寿 兵

审 判 员 倪 维 常

审 判 员 林 安 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蔡 蓓 蓓

书 记 员 缪丽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