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破申31、35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8946547-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

负责人:张学斌,支行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林伟,该行员工。

申请人: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9955-1,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州桃源岩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奕军,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林岩龙、吴立杭,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陈钦勇。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同年11月2日以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199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钦勇,股东为翁传锦、陈海、叶建勇、陈钦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智能化工程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经营范围石方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专业承包(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机械制造、安装、租赁等。现申请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主体适格,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平阳县永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寿兵

审 判 员 陈钦法

审 判 员 林安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蓓蓓

书 记 员 缪丽漫